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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6-30 16:42:56 大牛学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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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辅修学士学位申请人,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学分要求,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及以上,且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三)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外语类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
第八条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观点应正确,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反映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人应当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第十条各学位点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结合学位点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硕士学位授予具体要求,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学术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范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对所研究领域有新见解,研究方法规范,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对实际问题有深刻见解,能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或做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企业诊断报告、产品设计、解决方案等多种形式,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作者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用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由各学位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三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学位申请人应当达到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各学位点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结合学位点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博士学位授予具体要求,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学术学位的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篇幅应能充分论证其创新性观点,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贡献或者实践创新价值。
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与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位申请人运用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应用价值,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并在学术研究领域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十六条用于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由各学位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学校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六个月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二)审核
各培养单位按照要求审查毕业生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定、毕业鉴定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部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教务部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审定与公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申请毕业和学位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如申请学位前已毕业,硕士研究生可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审查、评阅与答辩
申请人撰写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通过初评、文字重复率检测、专家评阅等环节后,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答辩。如盲审未通过,申请人需进行修改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且不得超过一年。修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送审。重新送审前需再次进行文字重复率检测。
硕士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自第一次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三个月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自第一次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六个月后,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前需再次进行文字重复率检测和盲审。
各培养单位答辩结束后将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定
答辩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审议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情况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并将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公示与证书发放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决议后,学校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保存、整理和移交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学位申请、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决议送达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有:
(一)当事人本人签收;
(二)当事人拒绝签收,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向其宣读决议;
(三)确因当事人不在学校无法签收的,将决议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其本人并在校内公告;
(四)在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学校的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当事人对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决议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如学位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学科门类分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按《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学位授予,原则上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粤财大〔2022〕7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后,2026级及以后学生的学位授予适用本办法规定,2025级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学位授予,原则上适用《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粤财大〔2022〕71号),但适用本办法对学生更有利的,适用本办法。
广东财经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6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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