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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工大规字〔2025〕21号)

2026-07-08 10:37:53 大牛学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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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适用于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等。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者,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和下述学术水平要求,可申请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表明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6及以上(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本科专业学习(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第四条第(一)、(二)项要求的,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可申请授予相应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达到下述学业要求和学术条件的,可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已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或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证,且其课程考核(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我校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水平且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二)在读(考)期间通过我校指定以下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之一,并获得规定的通过成绩:

  1.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2.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3.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日语等级考试(NNS)三级笔试成绩合格(英语类专业学生);

  4. 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牵头组织的高校联盟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六个月。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议组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体育运动特招生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校体育运动特招生相关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如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工大规字〔2017〕49号)和《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工大学位字〔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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